股利政策

股利政策摘錄本公司章程如下:

第廿三條:股息及紅利之分派,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。公司無盈餘時,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。

第廿四條:本公司年度決算所得稅後盈餘,依下列順序分派之。

一、彌補虧損。

二、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。

三、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

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屬於成長期,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、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,兼顧股東利益、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。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股東紅利之發放比率應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,以配發股票之方式為優先,其中現金紅利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該比例,並提請股東會決議。

第廿五條: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,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