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利政策
股利政策摘錄本公司章程如下:
第廿七條之一: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
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;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,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
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。
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。
前項盈餘、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放者,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,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,並報告股東會
;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,則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。
第廿七條之二:本公司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%分配股東股息紅利,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,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10%。
第廿七條之三: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,公司無虧損者,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,按股東原有股份之
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,發放方式依公司法規定之。